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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HS2.0的豁免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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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HS2.0的豁免清單(指令附件III)延續(xù)了RoHS 1.0的豁免清單內(nèi)容,與之前類似,若部分禁用的材料在目前尚未有合適的替代品時,在一定的范圍內(nèi)其將獲得豁免。
1. 清單列表
截至2013年7月29日,附件III中的豁免清單如下表所示。
2. 修訂情況
(1) 指令2012/50/EU
2012年12月18日,歐盟發(fā)布了指令2012/50/EU,對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進行修訂,修訂的內(nèi)容為添入7(c)-IV,如下表所示。
(2) 指令2012/51/EU
2012年12月18日,歐盟發(fā)布了指令2012/51/EU,對RoHS指令的附件III進行修訂,修訂的內(nèi)容為添入第40項,如下表所示。
1. 清單列表
截至2013年7月29日,附件III中的豁免清單如下表所示。
編號 | 豁免 | 豁免時間 |
1 | 緊湊型熒光燈中的汞含量不超過: | |
1(a) | 普通照明用<30 W:5 mg | 至2011年12月31日;小于3.5 mg可再延至2012年12月31日,2.5 mg在2012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1(b) | 普通照明用≥30 W且<50 W:5 mg | 至2011年12月31日;小于3.5 mg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1(c) | 普通照明用≥50 W且<150 W:5 mg | |
1(d) | 普通照明用≥150 W:15 mg | |
1(e) | 普通照明用,且為環(huán)狀或方形,管直徑≤17 mm | 直至2011年12月31日前無限制;7 mg可能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|
1(f) | 特殊用途:5 mg | |
2(a) | 普通照明用的雙端線性熒光燈中的汞含量不超過: | |
2(a)(1) | 普通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<9 mm (如T2): 5 mg | 直至2011年12月31日;4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|
2(a)(2) | 普通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≥ 9 mm 和≤17 mm (e.g. T5): 5 mg | 直至2011年12月31日;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|
2(a)(3) | 普通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> 17 mm 和≤28 mm (e.g. T8) : 5 mg | 直至2011年12月31日;3.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|
2(a)(4) | 普通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>28 mm(如T12) : 5 mg | 直至2011年12月31日;3.5 mg可能在2012年12月31日 |
2(a)(5) | 長壽命(≥25000 h)的三基色熒光燈:8 mg | 直至2011年12月31日;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|
2(b) | 其他熒光燈中的汞不超過(每燈管): | |
2(b)(1) | 線形磷酸鹽燈>28 mm(如T10和T12) : 10 mg | 直至2012年4月13日 |
2(b)(2) | 非線形磷酸鹽燈(所有尺寸):15 mg | 直至2016年4月13日 |
2(b)(3) | 非線形三基色燈,管直徑>17 mm(如T9)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2(b)(4) | 其他普通照明用燈及特殊用燈(如感應(yīng)燈)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|
3 | 特殊用途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部電極熒光燈(CCFL和EEFL)中的汞不超過: | |
3(a) | 短(≤500 mm)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3.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3(b) | 中等長度(>500 mm且≤1500 mm)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|
3(c) | 長(>1500 mm)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1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4(a) | 其他低壓放電燈的汞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4(b) | 普通照明用高壓鈉(蒸汽)燈(改進的顯色指數(shù)Ra>60)的汞 | |
4(b)-I | P≤155 W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4(b)-II | 155 W<P≤405 W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4(b)-III | P>405 W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4(c) | 其他普通照明用高壓鈉(蒸汽)燈的汞 | |
4(c)-I | P≤155 W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2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4(c)-II | 155 W<P≤405 W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|
4(c)-III | P>405 W |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,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|
4(d) | 高壓汞(蒸汽)燈(HPMV)的汞 | 直至2015年4月13日 |
4(e) | 金屬鹵化燈(MH)的汞 | |
4(f) | 本附件未提及的特殊用途的放電燈中的汞 | |
5(a) | 陰極射線管玻璃中的鉛 | |
5(b) | 熒光管玻璃的鉛含量不得超過其重量的0.2% | |
6(a) | 加工用的鋼中合金元素中的鉛及鍍鋅鋼材中的鉛含量不應(yīng)該超過0.35% | |
6(b) | 鋁合金中鉛含量不應(yīng)該超過0.4% | |
6(c) | 銅合金中的鉛含量不應(yīng)該超過4% | |
7(a) | 高溫融化的焊料中的鉛(即:錫鉛焊料合金中鉛含量超過85%的) | |
7(b) | 通訊領(lǐng)域的交換、信令、傳輸以及網(wǎng)絡(luò)管理的服務(wù)器、存儲器、存儲器陣列系統(tǒng)、網(wǎng)絡(luò)基礎(chǔ)設(shè)施用的焊料中的鉛 | |
7(c)-I | 含有鉛的玻璃或陶瓷的電氣和電子元件,介質(zhì)陶瓷電容器除外。如:高壓設(shè)備,或玻璃或陶瓷基復(fù)合材料 | |
7(c)-II | 額定電壓為125 V AC或250 V DC及更高的介質(zhì)陶瓷電容器中的鉛 | |
7(c)-III | 額定電壓小于125 V AC或250 V DC的介質(zhì)陶瓷電容器中的鉛 |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,在該日期之后可能單獨作為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(在2013年1月1前投放市場)的部件 |
7(c)-IV | 電容器的電陶瓷材料PZT中的鉛,該電容器是集成電路或分離半導(dǎo)體的組成部分 | 豁免至2016年7月21日 |
8(a) | 熱镕斷體中的鎘及鎘化合物 | 豁免至2012年1月1日,在該日期之后可能單獨作為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(在2012年1月1前投放市場)的部件 |
8(b) | 電氣連接的觸點中的鎘及化合物 | |
9 | 在吸收式電冰箱中作為碳鋼冷卻系統(tǒng)防腐劑的六價鉻,其在冷卻液中超過了0.75%(重量百分比) | |
9(b) | 用于加熱、通風(fēng)、空調(diào)和制冷(HVACR)的冰箱零部件的軸承外殼及其軸襯中鉛的使用 | |
11(a) | C-順應(yīng)針連接器系統(tǒng)中使用的鉛 | 可能單獨作為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(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場)的部件 |
11(b) | 除C-順應(yīng)針連接器系統(tǒng)外使用的鉛 |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,在該日期之后可能單獨作為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(在2013年1月1前投放市場)的部件 |
12 | 用于C-環(huán)型導(dǎo)熱模塊的表面涂層中的鉛 | 可能單獨作為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(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場)的部件 |
13(a) | 光學(xué)儀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鉛 | |
13(b) | 在光學(xué)玻璃和濾光玻璃中的鉛或鎘 | |
14 | 用于微處理器的封裝體與插針之間連接的鉛含量占80%~85%的、含兩種以上元素的焊料中的鉛 | 豁免至2011年1月1日,在該日期之后可能單獨作為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(在2011年1月1前投放市場)的部件 |
15 | 用于集成電路Flip Chip包之內(nèi)連接半導(dǎo)體模塊和載波器的焊料中的鉛 | |
16 | 線形白熾燈硅酸鹽燈管中的鉛 | 至2013年9月1日 |
17 | 用于專業(yè)復(fù)印設(shè)備的高強度放電燈(HID)中用作輻射劑的鹵化鉛 | |
18(a) | 當(dāng)放電燈被用作重氮復(fù)印、平板印刷、捕蟲器、光化學(xué)和食物加工過程的特種燈,含有磷時,比如SMS((Sr,Ba)2MgSi2O7:Pb),作為放電燈中的熒光粉(鉛含量占其重量的1%或以下)觸媒劑的鉛 | 至2011年1月1日 |
18(b) | 當(dāng)放電燈被用作含磷的仿日曬燈(sun tanning lamps),比如含有BSP(BaSi2O5:Pb),作為放電燈中的熒光粉(鉛含量占其重量的1%或以下)觸媒劑的鉛 | |
19 | 作為主要汞合金的特定成分中的含PbBiSn-Hg和PbInSg-Hg的鉛以及緊湊型節(jié)能燈(ESL)中作為輔助汞合金的含PbSn-Hg的鉛 | 至2011年6月1日 |
20 | 液晶顯示器(LCDs)的平面熒光燈前后基片連接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鉛 | 至2011年6月1日 |
21 | 用于硼硅酸鹽玻璃瓷漆的印墨所含的鉛及鎘 | |
23 | 小螺距零部件表面拋光中的鉛,螺距不超過0.65mm | 可能單獨作為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(在2011年9月24前投放市場)的部件 |
24 | 通孔盤狀及平面陣列陶瓷多層電容器焊料所含的鉛 | |
25 | 表面?zhèn)鲗?dǎo)式電子發(fā)射顯示器(SED)的構(gòu)件,特別是熔接密封和環(huán)狀玻璃,所用的氧化鉛 | |
26 | 藍黑燈管(BLB)玻璃外罩所含的氧化鉛 | 至2011年6月1日 |
27 | 在大功率揚聲器中作為轉(zhuǎn)換器焊料的鉛合金 | 至2010年9月24日 |
29 | 理事會指令69/493/EEC附錄I(第1、2、3和4類)中定義的水晶玻璃中的鉛 | |
30 | 直接位于聲壓級大于等于100 dB (A)的高功率揚聲器的傳感器音圈的導(dǎo)電體的鎘合金電器/機械焊點 | |
31 | 無汞平面熒光燈(例如用于液晶顯示器、設(shè)計或工業(yè)照明)的焊接材料的鉛 | |
32 | 用于為氬氣和氪激光管制造窗口組件的密封熔塊的氧化鉛 | |
33 | 電力變壓器中直徑100微米及以下細(xì)銅線所用焊料中的鉛 | |
34 | 金屬陶瓷質(zhì)的微調(diào)電位計中的鉛 | |
36 | 直流等離子顯示器中陰極濺射抑制劑中的汞,其含量不得超過30毫克/顯示器 | 至2010年7月1日止 |
37 | 以硼酸鋅玻璃體為基礎(chǔ)的高壓二極管的電鍍層的鉛 | |
38 | 用氧化鈹連接鋁制成的厚膜漿料中鎘和氧化鎘 | |
39 | 用于固態(tài)照明或顯示系統(tǒng)中的彩色轉(zhuǎn)換II-VI族LEDs內(nèi)所含的鎘(每平方毫米發(fā)光區(qū)域的鎘小于10微克) | 至2014年7月1日 |
40 | 專業(yè)的音頻設(shè)備中使用的模擬光耦合器中的光敏電阻器中的鎘 | 豁免至2013年12月31日 |
2. 修訂情況
(1) 指令2012/50/EU
2012年12月18日,歐盟發(fā)布了指令2012/50/EU,對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進行修訂,修訂的內(nèi)容為添入7(c)-IV,如下表所示。
7(c)-IV | 電容器的電陶瓷材料PZT中的鉛,該電容器是集成電路或分離半導(dǎo)體的組成部分 | 豁免至2016年7月21日 |
2012年12月18日,歐盟發(fā)布了指令2012/51/EU,對RoHS指令的附件III進行修訂,修訂的內(nèi)容為添入第40項,如下表所示。
40 | 專業(yè)的音頻設(shè)備中使用的模擬光耦合器中的光敏電阻器中的鎘 | 豁免至2013年12月3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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